(浙公消〔2015〕111号)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
为切实做好我省消防培训机构的设立工作,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安全培训,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9号令)、《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第109号令)、《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2009〕21号)要求,经与省人力社保厅会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设立社会消防培训机构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里关于深化行政制度改革、简政放权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消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发展方向。各地要加强与人力社保部门的沟通配合,改变过去由消防部门大包大揽的培训模式,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形成以职业技能鉴定为牵引、社会办学机构规范发展的良好态势。
二、配合做好审批工作。各地要认真对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参照即将出台的《浙江省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准确把握社会消防培训机构的申办资格,指导申请举办消防培训机构的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资格证明文件等申报材料。总队将建立评审专家库,并依据相应的设置标准进行资格评审。下一步,根据省人力社保厅有关规定,审批权限将下放至各市人力人保部门。各地消防部门也要抽调业务骨干成立评审专家小组,配合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做好社会消防培训机构设立的评审等相关工作。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配合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和社会对消防技术人才的需求,科学制定本地区消防教育培训学校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地区消防培训学校的比例结构。现阶段,应根据当地消防培训社会需要,科学规范办学数量和规模,有计划、由步骤地组织开展消防培训学校的创建申办工作,杜绝恶性竞争,逐步完善社会消防教育培训体系。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